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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2012年11月1日,国家环境保护部、发改委、工信部及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要求以机动车4s店和维修点为重点,开展废矿物油收集、再生利用体系示范项目建设。

    本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 类鼓励类第三十八项中第28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的范畴,是国家鼓励类项目。

2015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将实行新的环保法,新环保法加大了对危险废物的非法买卖、排放、倾倒行为的处罚力度,并规定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为了依法严惩又换环境污染罪,《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6月19日开始施行。 司法解释如下:

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罪”。

    第七条 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法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

    第七十五条处罚规定: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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